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民终3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大街(商业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易祝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金,凌源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北票市北大路2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林,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北票棚改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银河小区D02#楼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工程进度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分项检查验收。2006年10月31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检查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合格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双方已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主体错误,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并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款4项规定,建设工程的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二年。本案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十多年,早已超过保修期。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3款及第67条规定,即使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该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被上诉人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对该小区及建筑进行维护和管理,维修费和管理费从收取的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中支付。被上诉人对该小区D02#楼六单元的维修及赔偿保安堂药房的损失是基于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责任。该两起案件,在审理时被上诉人未申请法院追加,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上诉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并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被上诉人。3.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被上诉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北票市银河小区D02#楼六单元二至六层家庭生活用水排水不畅的原因及责任鉴定报告认定:D02#楼六单元西户厨房排水管线施工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厨房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完全按图纸施工,且经分项验收合格后,又经相关责任主体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一层排水分管内的蛇形塑料管插入DN75排水主管线堵塞厨房排水管线,应是堵塞厨房排水主要原因,如果没有此物,该管线是不会堵的。此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楼用户曾私自对给、排水管线进行改造,增设排水管线,改变了原状,造成水管堵塞,鉴定所指的施工单位应是一层房主对排水管道改造时的施工单位而不是原施工单位。卫生间排水管线排水立管DN100至DN150排水横管接头处有400mm长木方、1200mm长纤维绳、头发等杂物,是卫生间排水堵塞的主要原因。因排水管线在竣工验收时已做了通球试验,管路畅通,验收合格,验收前如有此木方,通球试验是不能通过的,显然此物不是原施工单位施工时遗留的,故厨房排水管线堵塞与原施工单位没有关系。可被上诉人竟然对此鉴定报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法院也未分清责任合理认定事实而作出判决,被上诉人却完全认同并接受,是被上诉人自愿承担,不应再向上诉人追偿。且北票市保安堂药房的各项损失是由北票市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被上诉人并未向北票市保安堂药房支付赔偿款,故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
北票棚改办辩称:1.上诉人是适格的一审被告。本案中朝阳市方正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活用水排水不畅的原因及责任鉴定报告》载明,“施工单位应承担卫生间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原因”。该结论已经明确了排水管线堵塞的责任方是上诉人。上诉人第一条上诉理由不成立。2.上诉人以未参加受损户损害赔偿诉讼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为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药房,两次诉讼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最后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排水管道堵塞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方是上诉人,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上诉人《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是虚拟出来的。一是上诉人的《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流于形式并未实际实施。操作员胡雪山连签名都没有,不能证实胡雪山真实在现场进行操作。二是2006年9月20日上诉人《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中七个单元的记录完全一致,甚至连错别字都一致,尤其是七个单元《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中实验球通过的时间都完全一致,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不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根本没有实际去做“通球试验”。三是通球试验中,通球方法与记事表述,“用皮球从检查口投入,玻球顺利通过,符合要求”。这个表述中对皮球的入口做了表述,但并没有说明皮球从哪里排出。假设上诉人做了通球实验,那也可以肯定的是实验球是在堵塞点前段排出的,没有经过堵塞点。上诉人由于没有做《排水管道通球试验》导致排水管道中长达0.4米的木方没有清除,将不合格工程当做合格工程验收交付。4.鉴定报告确认了上诉人的责任。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北票市银河小区D02号楼6单元二至六层家庭生活用水排水不畅的原因及责任鉴定报告》,其结论施工单位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所称是指其他施工单位,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5.上诉人的证据不能否定鉴定结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本案中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北票棚改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762.17元。其中维修费用30,194.17元,第一次鉴定费20,000元,给付保安堂药房经济损失135,568元和第二次鉴定费30,000元;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8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发包人为北票棚改办,承包人为亨源公司,工程名称:银河小区D区D1标段(D01、D02住宅楼),合同同时对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现被告亨源公司提供了该工程2006年6月5日管道隐蔽(灌水)试验记录、2006年6月7日排水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2006年8月6日管道系统/隐蔽(灌水)试验记录、2006年9月3日排水管道、卫生器具通水试验记录、2006年9月20日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2006年10月31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9年1月17日,银河小区D02#楼六单元二楼至六楼张健等12户居民以下水道堵塞需要维修为由起诉一楼房主王玉珍及占有该房屋实际经营者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桂全丽、梁子辉及第三人(本案原告)北票棚改办排除妨害,该案立案后,因诉争主要内容为对下水道堵塞进行维修。根据案情及审理需要,该案中对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委托司法鉴定,经与鉴定机构商定在2019年5月20日进行现场勘验和下水道堵塞原因进行鉴定。由于王玉珍、梁子辉对需要勘验的房屋占有使用,应暂时腾出。2019年5月5日该院作出(2019)辽1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王玉珍、梁子辉于2016年5月19日前将位于北票市双河管理区所占有使用的房屋腾出。具体要求如下:一、王玉珍、梁子辉腾出后及时告知该院,并做好证据保全,以便在该院审理中对其可能产生的赔偿损失、争议进行调解或判决。二、北票棚改办在王玉珍、梁子辉腾出房屋后,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对勘验和鉴定所需要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三、勘验、鉴定完毕后,由北票棚改办对下水道进行维修。如王玉珍、梁子辉与北票棚改办协商一致,北票棚改办对在勘验鉴定中货损的设施、物品一并进行维修。如不能协商一致,依法另行处理。2019年6月4日,经委托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北票市银河小区D02#楼六单元二至六层家庭生活用水排水不畅的原因及责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经鉴定,可认定银河小区D02#楼六单元西户厨房排水管线施工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厨房排水管线堵塞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责任;一层排水分管内的蛇形塑料管插入DN75排水主管线是厨房排水管线堵塞次要原因。一层房主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次要责任;厨房排水管线在一层地面至靠C轴排水分管入口间管路中多年沉淀的油腻是厨房排水管线堵塞次要原因,二至六层家庭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次要责任。2、经鉴定,可认定银河小区D02#楼六单元西户卫生间排水管线排水立管第DN100至第DN150排水横管接头处堵有400mm长木方、1200mm长纤维绳、头发等杂物是卫生间排水管线堵塞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应承担排水管线堵塞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4日,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以当时根据一审法院(2019)辽1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腾出所使用房屋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北票棚改办,经委托辽宁智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20年5月25日以辽智资评报字(2020)第01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托项目评估价值为169,460元,其中重新装修费用41,623.40元,搬家费用2400.00元,临时周转房费用7150.00元,过期药品损失5373.60元,营业利润损失112,913.00元(停业期限为103天)。该院(2020)辽13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结果为被告(本案原告)北票棚改办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68.00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37,900元,由原告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负担7580元,被告(本案原告)北票棚改办负担30,32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北票棚改办履行了给付义务支付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165,568元。一审法院另认定事实如下:案涉银河小区D02#门市房厨房及卫生间维修由原告北票棚改办委托他人施工,支付维修费总计30,194.17元。在(2019)辽1381民初307号案件中原告北票棚改办支付鉴定费用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建设工程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是否还承担法律责任;2.本案损失的计算。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承建原告的银河小区D02#楼于2006年竣工验收,居民入住,被告提供了相关该工程排水隐蔽(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并提供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9年张健等12户居民因排水不畅起诉一楼门市房房主王玉珍、门市房承租人梁子辉、北票棚改办排除妨害,在该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排水堵塞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厨房及卫生间排水管线堵塞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系经该院依法委托经现场开挖、勘验,鉴定所得的鉴定结果,其鉴定结论系经过客观存在事实出具的意见,故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书证,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对该司法鉴定结论该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等,其依法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依该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对勘验和鉴定所要求施工内容进行施工,并且在勘验鉴定完成后,对排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其目的一方面为了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就是为及时恢复群众日常生活,其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在勘验、维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维修费用并导致该房屋使用者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有停业、货物等相关损失以及因案情所需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费用30,194.17元,第一次鉴定费20,000元,合计50,194.17元,应按被告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按80%计算,即数额为40,157.7元由被告进行赔偿。原告已按(2020)辽13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已经给付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165,568元(已按主要责任80%折算后数额),该款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05,725.7元承担损害赔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及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已支付的各项经济损失款合计205,725.7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6元,由原告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担211元,由被告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2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建设工程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是否还承担法律责任;2.本案损失的计算。关于争议焦点1,上诉人亨源公司承建被上诉人北票棚改办的银河小区D02#楼于2006年竣工验收,居民入住,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该工程排水隐蔽(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并提供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9年张健等12户居民因排水不畅起诉一楼门市房房主王玉珍、门市房承租人梁子辉、北票棚改办排除妨害,在该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排水堵塞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厨房及卫生间排水管线堵塞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系经该院依法委托经现场开挖、勘验,鉴定所得的鉴定结果,其鉴定结论系经过客观存在事实出具的意见,故上诉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书证,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原审对该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等,其依法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2,被上诉人依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对勘验和鉴定所要求施工内容进行施工,并且在勘验鉴定完成后,对排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其目的一方面为了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就是为及时恢复群众日常生活,其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在勘验、维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维修费用并导致该房屋使用者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有停业、货物等相关损失以及因案情所需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维修费用30,194.17元,第一次鉴定费20,000元,合计50,194.17元,应按上诉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按80%计算,即数额为40,157.7元由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已按(2020)辽13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北票市民康元医药连锁银河保安堂药房165,568元(已按主要责任80%折算后数额),该款应由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合计205,725.7元承担损害赔责任,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及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上诉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亨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刘永志
审 判 员  王海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毕 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