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民终2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78775723-3。
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组织机构代码:782898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永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