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2019)湘0281民初1270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81民初1270号
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雄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修文,律师。
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铁军。
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58元,由原告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