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财保207号
申请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