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35元由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圣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刘浩明 人民陪审员  顾永刚
书 记 员  祝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