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14民初1027号
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彬
法官助理吕凡 书记员刘亦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