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执386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8820.8元及违约金321764.16元,合计70584.9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32元由辽宁尚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方式执行到位26699.6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方式执行到位26699.6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1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奕 审 判 员  俞拥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兰
书 记 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