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5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2294.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3元、保全费1420元。因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雨、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欣艳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成都天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亚厦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刘浩明 审判员  顾永刚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