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执7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了[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2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22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 越
书记员 张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