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331397,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
法定代表人:钱振宇。
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308784811,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久龙。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6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虎丘区,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612号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