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1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331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仁合众信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环保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395387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仁合众信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5792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2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发现,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苏0411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市盘南锻造有限公司对常州仁合众信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州仁合众信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已由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分配,本案并无其他被执行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