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金碧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489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68331397,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98615981,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移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6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公司支付海达公司货款450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9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7月2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海达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4、本院前往***住所地及所在地村委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此外,亦未发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8月9日,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因***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海达公司(向海达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海达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海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46646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239.7元,剩余45406.3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海达公司未能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