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莒县鲁东家具城与被申请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保869号
申请人莒县鲁东家具城与被申请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鲁1122民初6243号、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钢材成品及材料,并于当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1日依据(2020)鲁1122民初6243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贸开发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万元(账号:15×××78),实际冻结158.16元,原因余额不足;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湖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账号:9160116026242050001669),实际冻结1262.72元,原因余额不足;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账号:91×××51),实际冻结680.76元,原因余额不足;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账号:20337040500100000268671000156),实际冻结11.45元,原因余额不足,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于2020年9月22日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申请人莒县鲁东家具城施工工地的钢柱276吨(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因被申请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临沂市河东区沈阳路昆明路交汇西北角临沂启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钢材成品及材料345吨未查找到,无法实施查封。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122执保869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