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1794号
原告: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西南村。
法定代表人:杜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戚建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沂浩海创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陈永杰
人民陪审员  邱俊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