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鲁东家具城、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6243号
原告:莒县鲁东家具城,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住所地莒县。
主要负责人:张鲁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竹,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小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戚舰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同,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鲁东家具城与被告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交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且已经报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