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鲁东家具城、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县鲁东家具城,经营场所莒县山东路以东北坛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FACFP3M。 经营者:***,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小城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8925665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莒县鲁东家具城与上诉人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莒县鲁东家具城分别对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建钢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及对工程修复方案和工期延误损失、钢结构工程拆除、修理、重新安装等费用申请司法鉴定,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日照仁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后,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和价格评估报告均提出异议,并申请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一审法院对此均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莲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莲县人民法院重审。 莒县鲁东家具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42元、临沂天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