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1101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天之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8607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之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佘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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