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之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4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宏怡小区16一2一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号立井砖厂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1,890.91元,执行费1,72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吾斯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