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之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550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奇,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室水磨沟区河滩北路宏怡小区16-2-3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钢,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晋江
二 O 二 O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