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3363号
原告:谢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某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