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3677号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赣州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36号中航公元城5#楼1#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