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赣州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3677号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赣州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36号中航公元城5#楼1#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