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执66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雅安商厦C座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睿景博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