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775号
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宋培秀。
委托代理人:XX、***,系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