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0956号
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2142。
法定代表人:霍平顺,经理。
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