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常武新型墙体材料厂与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5259号
原告:北京常武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一村村委会东30米。
法定代表人:戴新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3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
原告北京常武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北京常武新型墙体材料厂诉称,2017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轻质复合隔墙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5号楼学生公寓加固改造工程供给并安装轻质复合隔墙板,双方对付款方式、交货相关等内容做了具体约定(详见合同)。合同达成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2017年9月完工,被告进行了验收签字确认。但被告不讲信用,不按约定付款,除已给付的款项外,尚欠原告23034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常武新型墙体材料厂系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轻质复合隔墙板供货安装合同》中约定“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永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