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58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3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自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止的利息514339.73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侨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执586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皓玮
书 记 员 崔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