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412号
原告: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住所地武夷山市兴田镇枫坡新兴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2MA33XTOW6F。
经营者:李灿明,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菲菲,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集晨,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湖里区泗水道617号宝拓大厦1704室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047051。
法定代表人:韩海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望兴,福建州驰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玲,福建州驰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福武夷山市大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5D5P007。
法定代表人:洪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明,福建州驰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与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大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7102.5元由武夷山市建兰茶香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徐荣富
人民陪审员 余继松
人民陪审员 江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聂 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