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34号
原告: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之路10号怡***14栋3梯6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大厦1704室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计1791.5元,由福建省万锦容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