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4民初53号
原告:石教业,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城,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04705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7号**大厦1704室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教业诉被告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教业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石教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教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元,由原告石教业负担。
审判长 次 旺
审判员 拉姆次仁
审判员 宗 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