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藏0234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誉亨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誉亨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保全人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10712971.30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内存款,协助单位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实际冻结18732.03元为出具执行回执,以10712971.30元为限冻结了被保全人福建省百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休息休息账户内存款,协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以实际冻结44126.96元为出具执行回执。申请保全人四川誉亨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事项本院以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