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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696号
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江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薛利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荣、徐一超,浙江远图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女,汉族,住江山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虎,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5号地下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富爱,公司经理。
第三人: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3号地下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富爱,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
经营者:徐富爱。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系上述公司员工。
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第三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伟平
人民陪审员徐大明
人民陪审员王章明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