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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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江城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38784。




法定代表人:薛利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5号地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HAJ5M。




法定代表人:徐富爱,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3号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0656082523。




法定代表人:徐富爱,经理。




被执行人: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二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28FC6G19。




经营者:徐富爱。




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950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对上述确定的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09元、执行费215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主动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七区6幢一单元201室、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七区10幢一单元501室两套房产,已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浙0881执异88号、(2021)浙0881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七区6幢一单元201室、江山市双塔街道牛头岭七区10幢一单元501室房产的执行,故上述房产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山市牛头岭二区2幢地下商场(周敏华承包经营的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处有租金收入,本院已予以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凯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岁月主题餐厅拒不履行本院采取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1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周海林


审判员刘建芬


审判员徐善法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毛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