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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241号
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938784,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江城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薛利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6601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1618。
法定代表人:尚殿强,执行董事。
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保全费4944元,合计7416元,由原告江山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强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