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陈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党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伟,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