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丁兆友、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626民初431号
原告:丁兆友,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强,保康县黄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970616XK。
法定代表人:党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呈华,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艳,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兆友诉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兆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
88094.40元;误工费19202.40元;护理费960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08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1403.31元;交通费8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162489.31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中标的保康县黄堡镇烟站建房时从二楼掉下摔到一楼,造成全身多处受伤。原告摔伤后,工地负责人陈金龙将原告送往保康县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于2021年8月17日出院在家休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垫付了一部分,原告自付医疗费1403.31元。2022年1月20日,原告到保康县华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10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期为90天。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就赔偿问题曾多次找工地负责人陈金龙联系,陈金龙总是一拖再拖,找各种理由而拒绝赔偿。原告受伤后一直在家休息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因原告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妻子系聋哑人,还有两个小孩上学,被告拒绝赔偿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丁兆友损失计115000元,定于2022年4月30日付100000元,2022年7月15日付15000元;
二、原告丁兆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定于2022年7月15日支付给原告丁兆友(已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兆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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