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开洪与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280号之二
原告:黄开洪,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文昌大道路**。
法定代表人:叶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用,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山。
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胜利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970616XK。
法定代表人:党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文,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洪与被告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用、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开洪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张红林
人民陪审员  赵娟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