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伍大银与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2045号
原告:伍大银,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海,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党程,公司董事长。
原告伍大银诉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伍大银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大银撤回对被告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伍大银负担。
审判员  张红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