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志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忻州市志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902民初1725号

原告: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忻州市云中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新,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志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忻州市志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进行4-6楼的工程款结算及组织验收;2、请求判决被告交付建设项目的4-6楼及其它附属设施。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的建设项目”环卫调度管理中心”,在按照国家规定经公开招投标手续后,被告中标。2009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该项目,并需在约定期限内完工。项目整体完工后,被告只向原告交付1-3层,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但是对4-6层及地下室却一直占用不还,并出租盈利。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法结算及组织验收,并交付4-6楼及附属工程设施,但被告均不予理会。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合同法》第269条等相关规定,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忻州市志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经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忻府分局准予注销登记,被告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天理

审判员刘效青

审判员曹福荣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