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财保12号
申请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南新村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7622295F。
法定代表人:陶如兴。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建兴,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浙江裕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136114199。
法定代表人:程祖坤。
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裕汝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裕汝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8月6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裕汝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