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9055号
原告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南新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陶如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号。
负责人李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慧嫣,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珠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慧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3月15日,原告承建了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染整集聚区升级迁建项目。2014年6月24日14时51分,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保险单,号码为012014330604006020133000008。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1、投保人为原告,工程名称为绍兴洁彩坊印染有限公司染整集聚区升级迁建项目;2、险种名称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和每人保额分别为意外伤害500000元、意外医疗50000元;3、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24时止;4、保险费为171724.46元;5、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14时49分。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发票。2014年9月17日,李坤学在工地做木工铺平板时,因风大不幸连人带木板被吹倒掉在地上致伤,虽经抢救,但是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支付李坤学家属赔偿款85000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认为原告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办理了保险,故向原告发出了《人身保险拒赔通知书》,拒绝了原告的赔偿要求,致双方之间纠纷形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01108.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原告仅是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依据涉案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原告并不是保险金申请人,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应由投保人即原告行使。故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