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长虹闸村长虹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97622295F。
法定代表人陶如兴。
被执行人浙江宏裕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组织机构代码:66711715—1。
法定代表人喻志敏。
被执行人喻志敏,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张梁琴,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裕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喻志敏、张梁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浙江宏裕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鑫建设有限公司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喻志敏、张梁琴对被执行人浙江宏裕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洪震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