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146号

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暨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瀚亮,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9元,依法减半收取5514.50元,由原告***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