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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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破申16号
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七楼(暨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2021年10月26日,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重整申请。
审判长黄玉强
审判员高丽霞
审判员李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苗苗
代书记员李焦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