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七楼(暨阳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68627。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委托代理人:吴海平,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宁波嘉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恒丰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MA2CHB194。
法定代表人:朱江。
52。
申请执行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嘉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3执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宁波嘉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违约金7000000元和律师费3916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71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81791.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3.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
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受让的位于奉化区××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宜处置。
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6.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标
审 判 员 陈石磊
审 判 员 李水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楼文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