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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7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23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青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