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66号
申请人:项祝三,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人:*再明,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思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七楼(暨阳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被申请人: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北郊小梅口50-1。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申请人项祝三、*再明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467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祝三、*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467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钱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