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郦国勇。
被告: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暨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1月28日,原告***以本案赔款已由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