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郦国勇。

被告: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暨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1月28日,原告***以本案赔款已由被告诸暨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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