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7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诸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夏峰。
被告: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琴
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
人民陪审员  杨科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