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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越执民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浙江丰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金宇绿岛1幢000501-000509号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三拍的起拍价2662753元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