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1592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胡小虎、郑璇,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香溪镇后沙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633083401。
法定代表人:徐永芳。
委托代理人:龚贺胜,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卸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 章亚丽